(2016)琼01民特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刚与胡小芳与姬晓婉与彭文海与姚海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胡小芳,姚海婷,彭文海,姬晓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特119号之一申请人:陈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嫒,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嫒,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文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荡,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姬晓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北京岳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梅,北京岳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胡小芳、姚海婷、彭文海、姬晓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十五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6年10月8日开始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程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陈刚负担。审判长 陈杰林审判员 赵 曼审判员 符敏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