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辖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中旅集团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中旅集团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泉州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旅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28-1号中旅城二期办公室12层01室。法定代表人:刘洪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泉州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百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江通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琼,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中旅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原审被告泉州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闽05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不服此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中旅集团公司上诉认为:1、上诉人在本案中仅为场地租赁方,并且已经履行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上诉人系泉州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应该优于泉州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28-1号中旅城二期办公室12层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泉州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其住所地在泉州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福建中旅集团公司系泉州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将福建中旅集团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泉州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中旅集团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二者的住所地分别处于泉州市和福州市鼓楼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易威登马利蒂可以选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综上,福建中旅集团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福建中旅集团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美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