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波与雷正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雷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波。被执行人:雷正平。本院在执行陈华峰与雷正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雷正平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