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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波与雷正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雷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波。被执行人:雷正平。本院在执行陈华峰与雷正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雷正平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