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1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花园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914065-0。负责人:徐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翠微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8892-6。法定代表人:刘三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