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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启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151号原告: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16号国际山庄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875233878。法定代表人:邱惠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赖启辉,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航物业公司)与被告赖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启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航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赖启辉立即支付亿航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2503.4元、公摊电费289.1元、公摊水费10.1元,共计2802.6元;2、赖启辉立即向亿航物业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总欠款2802.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亿航物业公司于2013年4月1日起至今系龙岩市新罗区恒盛花园·国际山庄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赖启辉是该小区的业主。鉴于赖启辉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已经实际享受到亿航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物业服务,其理应向亿航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期间实际发生的物业费及水、电费等。但截至2015年5月31日止,赖启辉居住使用的住宅欠缴物业费、亿航物业公司代为先行垫付的水、电费等共计2802.6元尚未足额交付。亿航物业公司此前已经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公示、电话催收、上门催缴、发送律师催款函等)多次要求赖启辉及时交纳上述所欠费用,但赖启辉均拒绝未付。为此,亿航物业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诉至本院。赖启辉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龙岩市新罗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与龙岩市新罗区恒盛花园·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龙岩市新罗区恒盛花园·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将恒盛花园国际山庄委托龙岩市新罗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高层住宅(带电梯)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计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滞纳金。2013年4月1日,龙岩市新罗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恒盛花园·国际山庄开始提供各项物业服务。2014年6月15日,龙岩市新罗区恒盛花园·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与龙岩市新罗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国际小区上调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告》,从2014年9月份起,高层住宅由每月每平方米0.8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2015年4月1日,龙岩市新罗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恒盛花园·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高层住宅(带电梯)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算;经书面催缴,业主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每日的万分之五标准向亿航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赖启辉系龙岩市新罗区恒盛花园·国际山庄小区3号楼601室的业主(至2015年6月11止),房屋建筑面积124.58平方米,该房屋属高层住宅。从2013年7月1日起,赖启辉未向亿航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等费用。此后经亿航物业公司多次催讨,赖启辉拒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赖启辉拖欠亿航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2491.4元、公摊电费289.1元、公摊水费10.1元,共计2790.6元,故亿航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亿航物业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赖启辉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2491.4元、公摊电费289.1元、公摊水费10.1元,共计2790.6元;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另查明,2015年7月21日,龙岩市新罗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亿航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二份、关于国际小区上调收费标准的公告、住宅欠费明细、公摊水电计算明细(路灯景观照明、楼道照明)、电梯电费计算明细、自来水收费清单、历月电费明细表、物业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律师催款函、名称变更通知书、房屋登记查询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亿航物业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龙岩市新罗区恒盛花园·国际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亿航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亿航物业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赖启辉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赖启辉在接受亿航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履行向亿航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赖启辉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2491.4元、公摊电费289.1元、公摊水费10.1元,共计2790.6元,亿航物业公司主张赖启辉限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赖启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赖启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491.4元、公摊电费289.1元、公摊水费10.1元,合计2790.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赖启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