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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苏荣四与李还、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四,李还,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04号原告:苏荣四,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522。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男,××岁,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李还,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069。被告:吴辉,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苏荣四与被告李还、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苏荣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荣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