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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9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斗高与被执行人张伟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斗高,张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9执164号申请人马斗高,男,1965年4月5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红河县人,委托代理人白干斗,云南江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伟军,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红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斗高与被执行人张伟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红河县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斗高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伟军的存款人民币2641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经济损失24192元、鉴定费1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4元、案件受理费3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80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红河县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伟军应该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