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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5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与曹伟伟、周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曹伟伟,周金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314号之一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7664-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胜路南、星湖街东侧南山巴黎印象小区。负责人:韩文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珍,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伟伟,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周金娟,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审理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诉被告曹伟伟、周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曹伟伟、周金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伟伟、周金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曹伟伟、周金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叶婷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