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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国英与吕罗宝、吕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吕罗宝,吕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076号原告张国英,男,汉族,1968年8月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沈忱,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罗宝,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生,住江苏省。被告吕杰,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负责人季志武。原告张国英诉被告吕罗宝、吕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凌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