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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余汉满与叶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汉满,叶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376号原告:余汉满,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林良富、吴艳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红军,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汉满与被告叶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汉满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汉满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汉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