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廷昌诉张道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昌,张道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685号原告杨廷昌,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道勋,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廷昌诉被告张道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廷昌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