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应保与李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应保,李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921号原告:南应保,甘肃省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李开明,甘肃省天祝县某某镇人。原告南应保与被告李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应保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应保的申请确系自愿提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应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应保负��。审判员 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