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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应保与李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应保,李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921号原告:南应保,甘肃省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李开明,甘肃省天祝县某某镇人。原告南应保与被告李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应保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应保的申请确系自愿提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应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应保负��。审判员  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