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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964号原告:赵某。被告:胡某。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瑞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