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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凯与泽仁多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凯,泽仁多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凯,男,汉族,53岁。委托代理人邹勋,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泽仁多吉,男,藏族,50岁。委托代理人苟忠诚,四川都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凯与被申请人泽仁多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凯申请再审称,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法院不应公告送达,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的主要证据借条是非法证据,借条是在王凯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所出具;申请人王凯实际上只欠泽仁多吉2**万元且偿还完毕,王凯妹妹价值80万的车辆被泽仁多吉抢走。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泽仁多吉返还车牌号为川A3KT**的“道奇”汽车。泽仁多吉提交意见称,王凯向泽仁多吉的借款属实,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满后王凯未提出上诉。2015年6月25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王凯不服原判决应于2015年12月26日前申请再审,王凯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对其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综上,王凯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挺审判员 王素琼审判员 唐丹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雅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