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袁鹤成与刘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鹤成,刘保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768号原告:袁鹤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保勤,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袁鹤成诉被告刘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保勤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鹤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盛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