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某1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1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2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1,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苍梧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1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建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6日至8月21日,被告人伍某1和黄某1、伍某(二人已被判决)等人在苍梧县岭脚镇人和村石桂组砂糖橘果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会”形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伍某1负责发牌、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0人。公诉机关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伍某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不是专门发牌,而是与他人轮流发牌;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至8月21日,被告人伍某1和黄某1、伍某(二人已被判决)等人在苍梧县岭脚镇人和村石桂组砂糖橘果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会”形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伍某1负责发牌、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0人。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伍某1进行网上通缉,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伍某1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深圳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3月25日被移送至苍梧县公安局,同年3月26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伍某1在赌博中非法获利25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伍某1出生于1988年6月4日,其作案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2、深圳铁路公安处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属于在逃人员,后被抓获归案,没有自首情节的事实。3、苍梧县吸毒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是吸毒人员。4、苍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黄某1、伍某因赌博已经被判处相关刑罚的事实。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涉嫌聚众赌博的伍焕彬等人仍在网上追逃的事实。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已经立案侦查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多天参与了在岭脚镇表水村石桂组山冲进行赌博,赌场每日有30—40人参赌,每局都有人负责抽水,听说“左藤”是负责发牌,且有份一起开赌场的人,赌场每天抽水盈利有1万元左右。2、廖某、谢某1、冼小平的证言,证实他们均下注参与了赌博,廖某18至20日去了参赌,每天有30—40人参与赌博,见到有两个年轻人轮流发牌和抽水。3、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证言,证实该赌场是以“三公”形式赌博,其看到几个年轻人轮流抽水发牌,赌场每天有20-30人参赌。3、黄某2、罗某、王某、钟某的证言,证实在8月19日至21日期间,他们先后到岭脚镇人和村石桂组砂糖橘果场赌博,是利用“三公”形式赌博的,赌场安排了年轻人进行发牌、抽水,每天有30多人进行参赌。罗某辨认出其中一个发牌的男子是本案的被告人伍某1。4、伍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6日至8月21日,其与“左藤”等几人一起轮流负责发牌,8月21日是“左藤”发牌,后来就由其发牌,其他人员先休息。赌场每天有30多人进行参赌,每天抽水获利有10000至12000元左右,工作人员每天得到200元人工费,黄某1负责转移抽水渔利。在赌场有股份的还有“左藤”、黄某1等多人,即被告人是工作人员并享有赌场股份且负责抽水。5、黄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伍某的证言一致,另外证实“左藤”是赌场工作人员,负责轮流发牌、抽水,其负责转移获利的事实。6、谢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伍某1是其大儿子,村上的人叫他“左藤”,村上的人说有人开赌场,打了电话叫其儿子回来帮发牌,后来其儿子就回来了,但是其不清楚赌场的具体地点。(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1的供述反映,证实其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不承认参与聚众赌博的事实,对起诉书所列的事实予以否认。在庭审中,被告人承认其在赌博中与他人轮流发牌的事实。(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赌博窝点位于苍梧县岭脚真人和村石桂组砂糖橘果场,公安机关查获时将赌场人员拘留,并扣押赌资及扑克的事实。(六)辨认笔录1、李某、廖某、覃某甲辨认出伍某、黄某1是在赌场负责抽水、发牌的人。2、陈某2、陈某3、谢某1、罗某、王某辨认出伍某是赌场负责抽水的人、黄某1是转移赌资的人。3、李某、覃某甲辨认出伍继恒是赌场股东,李某辨认出林某甲、覃某甲是负责帮运送参赌人员并参与赌博的人;谢某1、罗某辨认出伍某是在赌场中将抽水的钱转出赌场外的人。4、伍某辨认出伍某1是赌场有股份的人,并负责发牌抽水的人;黄某1辨认出伍某1是负责发牌抽水的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1在赌博中负责发牌、抽头渔利,属于聚众赌博的股东,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主要的,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伍某1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虽均不承认参与聚众赌博,对起诉书所列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在庭审中,被告人承认其在赌博中与他人轮流发牌的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伍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钊生审 判 员 何义和人民陪审员 罗英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严月婵appoint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