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铁兵与被告李菊玲、王守正、张俊兰、王祥、王淑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兵,李菊玲,王守正,张俊兰,王祥,王淑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273号原告:马铁兵。委托代理人:徐福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菊玲。被告:王守正。被告:张俊兰。被告:王祥。被告:王淑晗。法定代理人:李菊玲(王姝涵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兵与被告李菊玲、王守正、张俊兰、王祥、王淑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铁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铁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兵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050元,因原告在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1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燕人民陪审员 郭艳人民陪审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