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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学军与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学军,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曾学军,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桂华,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潘书柏,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蒙、袁同操,该××职员。本院在执行曾学军与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都商初字第066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曾学军于2014年12月底前自行寻找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公司接收苏J×××××厦门金龙大客车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同意曾学军办理苏J×××××车辆的过户手续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大丰至上海;批准文号:93-2128;班车客运标牌编号:09172)的转移过户手续。二、在苏J×××××车辆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未办理过户之前,曾学军不得将苏J×××××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苏J×××××车辆在此期间的保管有安全责任由曾学军全权负责。三、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学军要求将苏J×××××厦门金龙大客车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变更过户给盐城大丰玉港汽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认为根据(2013)都商初字第066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提供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公司接受,被执行人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同意并愿意协助办理相关转移过户手续,但申请执行人现提供的盐城大丰玉港汽运有限公司并不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资质,故被执行人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无法协助办理。另查明,盐城大丰玉港汽运有限公司无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资质。本院认为,根据(2013)都商初字第06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曾学军应寻找到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公司接收苏J×××××厦门金龙大客车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现申请执行人曾学军向本院提供的盐城大丰玉港汽运有限公司并没有客运经营许可资质。故申请执行人曾学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曾学军应待提供有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运输公司后,被执行人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时,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曾学军要求将苏J×××××厦门金龙大客车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变更过户至盐城大丰玉港汽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郑爱华审判员  姚军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启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