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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帅斌与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斌,张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5555号原告:张帅斌,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龙,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张帅斌与被告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帅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帅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帅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