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执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广州驰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裕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314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驰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裕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14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驰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裕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梁沛明。被执行人: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郑立锋。原告广州驰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裕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广州裕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州驰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4月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6日,本院受理并立(2016)粤0111执3140号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30643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广州裕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一套涉案中央空调设备进行查封,并依法启动对上述财产的强制变现措施,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及执行款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建彰审 判 员  项明阳代理审判员  金小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泽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