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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乐陵市朱集镇李胡马村民委员会与张金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忠,乐陵市朱集镇李胡马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陵市朱集镇李胡马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伟,该村委会负责人。上诉人张金忠因与被上诉人乐陵市朱集镇李胡马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乐陵市朱集镇李胡马村民委员会的上诉。本院认为,张金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上诉人张金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郑卫华代理审判员  孔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