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梅与荆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梅,荆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梅,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代表人:张明,经理。上诉人杨梅因与被上诉人荆锐、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杨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