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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美桥与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桥,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46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朱美桥,男,生于1977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辜良华,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15117-4。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住所地:泸县海潮镇。委托代理人王国麟,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桥诉被告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美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院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朱美桥负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庆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