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上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252号原告:潘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山明村葫芦叽2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某某,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XXXX弄XXXX室。法定代表人:彭雪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与被告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潘某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