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督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广英借款合同纠纷通知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广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通 知 书(2016)黑0123民督103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王广英,现住依兰县。债权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王广英给付本金48000元,利息8033.28元,本息合计56033.2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广英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艳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伟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