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林荣诚、黄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林荣诚,黄倩,李海平,黄美仙,蓝绍彬,高娜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8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代表人覃线香,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佳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文敬,广西文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荣诚。被告黄倩。(系被告林荣诚之妻)被告李海平。被告黄美仙。(系被告李海平之妻)被告蓝绍彬。被告高娜珍,居民身份证登记地为湖南省蓝山县洪观乡高家村5组。(系被告蓝绍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告林荣诚、黄倩、李海平、黄美仙、蓝绍彬、高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海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志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