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勤良与施翠微、胡伟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580号原告吴勤良与被告施翠微、胡伟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135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勤良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翠微、胡伟中支付执行款8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勤良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