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胥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某某,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胥某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被执行人: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相平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