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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特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王高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高军,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特190号申请人:王高军,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沈玲,南京市鼓楼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育彪。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高军、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高军、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10月9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前,将所欠王高军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36205.38元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高军、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高军、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鼓司调字第2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任何一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