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利明与张涛、石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利明,张涛,石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337号原告:冯利明,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涛,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石海霞,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被告张涛之妻。原告冯利明与被告张涛、石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利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利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