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三明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柏,三明市××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善瑜,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陈庚,董事长。三明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龙岗新村6幢桥下一层1号、2号,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富岗新村49幢半地下室3号等房产。本院正在对上述标的物进行评估,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伟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