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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凤云诉被告张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云,张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923号原告:刘凤云,女,63岁,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张宝林,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云诉被告张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凤云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云撤诉。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智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