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东路支行与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佳莲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东路支行,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佳莲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佳莲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佳莲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王雪莲,曲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东路支行。负责人王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晋。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魏树新,陕西天之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生。被执行人北京佳莲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被执行人北京佳莲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为北京佳莲万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被执行人北京佳莲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生。被执行人王雪莲。被执行人曲建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佳莲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佳莲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佳莲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王雪莲、曲建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50741918.57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