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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诉被告龙井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龙井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刘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延龙路***号亲山恋苑*号楼*单元502。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井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龙门街海兰路。法定代表人:李振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汉,男,朝鲜族,龙井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延大西座小区11栋3单元402。刘东诉被告龙井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0元(原告已预交50800元),减半收取2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0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崔 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