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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陈雷申请执行凤阳县锦湖商务宾馆、金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凤阳县锦湖商务宾馆,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凤阳县锦湖商务宾馆,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负责人:金龙。被执行人:金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陈雷申请执行凤阳县锦湖商务宾馆、金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5)蚌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凤阳县锦湖商务宾馆、金龙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县锦湖商务宾馆、金龙的银行存款558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昌米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