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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久纯与卢书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久纯,卢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陈久纯,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卢书奎,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陈久纯与被执行人卢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卢书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陈久纯44561元。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卢书奎承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详,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代理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时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