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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简红军与张一鸣、黄晶(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红军,张一鸣,黄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红军。被执行人张一鸣,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77号。被执行人黄晶(系张一鸣之妻),女,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红军与被执行人张一鸣、黄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一鸣、黄晶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简红军借款7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296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9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一鸣、黄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简红军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