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尚建锋、张春鸽等与王阳阳、曾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建锋,张春鸽,王阳阳,曾照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尚建锋,曾用名尚建峰,男,生于1979年5月5日,汉族。原告张春鸽,女,生于1980年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建锋,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张春鸽之夫。被告王阳阳,男,生于1989年8月22日,汉族。被告曾照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建锋、张春鸽与被告王阳阳、曾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建锋、张春鸽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阳阳、曾照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建锋、张春鸽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阳阳、曾照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建锋、张春鸽撤回对被告王阳阳、曾照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尚建锋、张春鸽负担。审判长 孙彦伟审判员 袁国良审判员 李丰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