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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尚建锋、张春鸽等与王阳阳、曾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建锋,张春鸽,王阳阳,曾照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尚建锋,曾用名尚建峰,男,生于1979年5月5日,汉族。原告张春鸽,女,生于1980年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建锋,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张春鸽之夫。被告王阳阳,男,生于1989年8月22日,汉族。被告曾照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建锋、张春鸽与被告王阳阳、曾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建锋、张春鸽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阳阳、曾照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建锋、张春鸽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阳阳、曾照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建锋、张春鸽撤回对被告王阳阳、曾照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尚建锋、张春鸽负担。审判长  孙彦伟审判员  袁国良审判员  李丰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