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彩华与谢国军、赖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华,谢国军,赖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031号原告:刘彩华。被告:谢国军。被告:赖小云。原告刘彩华诉被告谢国军、赖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彩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赖小云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赖小云的身份信息,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赖小云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华撤回对被告赖小云的起诉。审 判 长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岑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