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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保全人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89-1号申请保全人:长春启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被申请保全人:延边万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英伟。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保全人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万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389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万桦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2016年10月8日申请保全人长春启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保全人延边万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内的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