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树停与罗二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停,罗二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2883号原告马树停,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余均政,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二波,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马树停诉被告罗二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树停的委托代理人余均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二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树停诉称,被告将位于兰考县城内兰城华府小区7号楼的二次结构发包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初带领工人进行施工,今年5月施工完毕。双方在兰考县劳动局的主持下,经算账被告下欠原告工人工资15万元,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2016年7月中旬被告给付5万元,剩余10万元拒不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人工资10万元及利息。被告罗二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兰考县城内“兰城华府”小区7号楼的二次结构工程,原告于2016年初带领工人施工,同年5月份完工。201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工人工资15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7月15日前付清。2016年7月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下欠10万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二次结构工程,被告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证实原、被告双方劳务关系成立,被告罗二波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所欠工资欠款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二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所欠工人工资1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罗二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映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文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