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友仁与李东平、李东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仁,李东平,李东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4748号原告:陈友仁,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东平(曾用名:李小岳),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东正(曾用名:李小恒),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陈友仁与被告李东平、李东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李东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李东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友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平、李东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3月20日,被告李东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由被告李东正提供担保,借条约定:“利息每月1分5厘按月付,如果有特殊情况还不起,由李东正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327室抵押给陈友仁叁拾、钟彩莲贰拾元正,如李东正中途私自抵押或转卖一切后果由李东正、周巧燕共同负责。”落款借款人李东平、保证人李东正。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友仁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东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翁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