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怀东与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东,夏福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656号原告:李怀东。被告:夏福顺。原告李怀东与被告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