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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怀东与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东,夏福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656号原告:李怀东。被告:夏福顺。原告李怀东与被告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