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与张书海、匡远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张书海,匡远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8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住址:万安县凤凰路32号。负责人:杨学恩,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竞炫,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系该行职工。被告:张书海。被告:匡远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诉被告张书海、匡远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