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丛辉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丛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77号原告:陈丛辉,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斌,院长。原告陈丛辉诉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丛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丛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丛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