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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冀某1、冀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冀某1,冀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99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7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照,邓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34。被告:冀某1,女,汉族,生于1996年7月10日,住邓州市。被告:冀某2,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1日,住址同上。被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6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冀某1、冀某2、杨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陈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君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