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冀某1、冀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冀某1,冀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99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7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照,邓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34。被告:冀某1,女,汉族,生于1996年7月10日,住邓州市。被告:冀某2,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1日,住址同上。被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6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冀某1、冀某2、杨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陈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君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