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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庄某遂,吴某耿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遂,吴某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遂,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耿,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利用微信创建1个“休闲聊吧”微信群,然后拉人进群并以微信投骰子、赌大小单双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该群内共有138个微信号。同年3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潮南区胪岗镇上厝居委如家旅社201房中查获正在利用微信群进行聚众赌博的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1部。经查,上述赌场开设期间,赌资共计人民币80,438.34元,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从中牟利17,713.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信息截图,查获现场、作案工具拍照,胪岗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和平派出所户籍证明和证人徐某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微信开设赌博平台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庄某遂、吴某耿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审 判 员  林美珠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