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利君、汤曙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利君,汤曙红,金勇,张桂花,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北吉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执2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法定代表人胡志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利君。被执行人汤曙红。被执行人金勇。被执行人张桂花。被执行人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金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法定代表人徐伟群,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北吉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国华,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区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利君、汤曙红、金勇、张桂花、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联升公司)、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下简称汉傧酒店)、江苏北吉模塑有限公司(下简称北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镇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利君、汤曙红、金勇、张桂花、联升公司、汉傧酒店、北吉公司未能按该判决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区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新区担保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利君名下证号分别为02019522、02019523、02019524、02019525、01024426、01041875、01041897、01024424、02019526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汤曙红名下证号为02032169、02032170、02032171的房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利君、汤曙红、金勇、张桂花、联升公司、汉傧酒店、北吉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君、汤曙红、金勇、张桂花、联升公司、汉傧酒店、北吉公司无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财产调查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新区担保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新区担保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