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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879号原告:罗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社区新兴路**号。身份证号码:4526311978********。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居民。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杨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