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殷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殷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173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056-4。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晶晶、陈思,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文,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诉被告殷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里小贷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殷文偿还阿里小贷公司贷款本金428303.1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5507.26元,逾期罚息200949.51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殷文实际清偿之日);二、殷文支付阿里小贷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殷文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里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到庭参加诉讼,殷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殷文通过阿里小贷公司贷款平台申请淘宝信用贷款,以输入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的形式与阿里小贷公司在线订立了编号为200120140117091142S的《淘宝信用贷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412000元,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5%,贷款实际日利率为0.0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2014年2月3日,阿里小贷公司与殷文在线签订编号为200120140203447393S的《淘宝信用贷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87500元,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5%,贷款实际日利率为0.04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2014年2月17日,阿里小贷公司与殷文在线签订编号为200120140217753790S、200120140217753713S的《淘宝信用贷款合同》两份,贷款金额合计为10068元,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5%,贷款实际日利率为0.04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2014年4月6日,阿里小贷公司与殷文在线签订编号为20032014040600538154S的《淘宝信用贷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23500元,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1天;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5%,贷款实际日利率为0.05%;还款出发日为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第1天。以上合同均约定: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如逾期在贷款初始日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阿里小贷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由殷文承担。合同签订地均为滨江区。双方一致同意贷款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贷款资金划入殷文支付宝账户时合同始生效。合同签订当日,阿里小贷公司共向殷文发放贷款533068元。殷文取得贷款后,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至今殷文仍拖欠借款本金428303.18元及相应的利息。另查明:阿里小贷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8303.18元,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到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但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2元,由被告殷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慧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搜索“”